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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酒仙网经营不合格食品案核查处置公告
2016-12-16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2016年111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龍韵贡酒3年;不合格项目:酒精度;涉及的经营企业: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

    二、 核查处置情况

    主要包括:

    (一)监管部门的、处理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于2016年6月1日启动核查处置,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票据记录、询问、的方式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当事人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龍韵贡酒3年(生产日期:2012-07-29,规格:50.8%vol,500ml/瓶,标称生产厂家:亳州市皖品酒厂)白酒1189瓶;

    3、没收违法所得637元;

    4、罚款150000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接到《国抽(初检)核查处置工作通知书》后,武清市场监管、于2016年6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现查明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于2012年以每瓶66元的价格自亳州市皖品酒厂购入龍韵贡酒3年(生产日期:2012-07-29,规格:50.8%vol,500ml/瓶,标称生产厂家:亳州市皖品酒厂)白酒1440瓶,截至2016年6月1日我、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GC1600163084)时,共销售49瓶,销售价格79元/瓶,因库房多次搬迁,导致202瓶损毁,其余1189瓶于2016年6月2日被我、依法查封,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由于涉案产品已销售且消费者已经饮用完毕,产品未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龍韵贡酒3年(生产日期:2012-07-29,规格:50.8%vol,500ml/瓶,标称生产厂家:亳州市皖品酒厂)白酒1189瓶;

    3、没收违法所得637元;

    4、罚款150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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