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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协因比较试验被诉案 终审胜诉
2016-11-23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11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对天津市蓟县绿普生种植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消费者、名誉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绿普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5月至9月,天津市消费者、依法履职开展蔬菜比较试验工作。比较试验结果显示,蔬菜整体质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其中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种植销售标称品牌为“一见如故”的韭菜、芹菜共两种“有机”蔬菜样品,均检出百菌清单项农残,不符合、标准《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不得检出”的要求。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认为天津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向蓟县人民、起诉。今年9月,蓟县人民、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审理认为,天津市消费者、开展的比较试验是为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意见,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消协出具的报告如实反映检测结论,没有使用贬低、、侮辱、语言,没有作合格或者不合格判断,行为不具有违法、。《、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结合本案,天津市消协虽然不是为了消费目的而购买上诉人的产品,但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其行为实质上就是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评论。据此,一审、没有认定天津市消协对绿普生公司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据介绍,本案是省级消费者组织第一次、、消费者组织第二次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2003年7月,、曾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3家电脑企业起诉中消协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报告侵害了其名誉权,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中消协胜诉。

2013年以来,天津市消协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职责,相继开展了葡萄酒、空气净化器、蔬菜、不粘锅、粉丝、文胸、儿童护肤品、T恤衫、4K电视机、速干衣等10多项比较试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天津市消费者、会长兼秘书长张正表示,比较试验工作的出发点是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客观的商品信息,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消费。比较试验所反映出的某些商品存在的问题,无疑会触动企业的利益。希望企业能够以闻过则喜的态度,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从供给侧满足消费者需求。今后,天津市消协将继续大力开展比较试验工作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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