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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维修未设警示灯车损人伤 管理方担主责
2016-11-21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公路维修期间禁止通行,但夜间未设置警示灯光,且无人看守,导线消费者驾车撞到土堆,车损人伤。日前,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审理一起侵权案,、终,、判决公路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4月,岳某驾车沿老哈同公路方正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六甲村时,由于天黑公路上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车辆撞到土堆上,致使其严重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公路管理人在本次事故中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应对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岳某找到该公路施工单位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国道哈同公路方依界至方宾界段改扩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方正县交通、,均未得到任何答复。

今年1月,岳某将三家单位起诉至方正县人民、,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庭审中,路桥公司辩称,道路施工中有安全警示标志,消费者明知修路封闭而驾车通过造成损害,应自己负责。工程指挥部与方正县交通、均辩称,消费者发生交通事属单方事故,原因在于消费者违反了交通封闭期间管制路段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擅自闯入禁止通行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责。

、审理认为,路桥公司在施工道路中虽有警示标识,但夜间未设置灯光照明,并且无人员看守,是导致岳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路桥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岳某明知修路封闭禁行而上路行驶,在驾驶接近土堆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保险公司已向消费者赔偿,工程指挥部及方正县交通、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25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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