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防伪办理 >> 维权通道 >>
工商总局日前下发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
2015-08-17      来源:315官网      编辑:315      访问量:
    、工商总、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此举拟加强各地规范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使消费者尽可能避免在网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在网络抽检的管辖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由、工商总、负责指导、网络抽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网络抽检工作,对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实施网络抽检。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即为网络商品经营者,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在样品抽取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抽检的样品应当由买样人员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抽检实施方案应当确定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抽检商品的规格型号以及数量等。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开邮寄包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可同时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协助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的,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抽检结果的通知、公布和查处程序。如,组织实施网络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应同时通知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网站网站公布相关通知信息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抽检结果。对网络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采取停止该商品线上及线下的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的有关行政部门。

每天发布、新:315网站

315防伪中心 315防伪 315防伪
1 2 3
防伪标签制作
什么是防伪标签?防伪标签(标识)是商品生产厂家对自家商品做的防伪认证,这种防伪认证使用一物一码原则;商品在市场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数码防伪查询,看到生产厂家信息和产品详细说明。防伪标在保护生产厂家的产品不被仿冒,也帮助消费者快速查询产品的真伪。
315防伪标签 二维码防伪标签
315防伪标签
315防伪入网申请
关于防伪
溯源系统
不干胶标签
二维码防伪
电码防伪标签
企业防伪
防伪印刷
防伪查询
防伪标志
防伪标贴
防伪服务
防伪标签
防伪系统
防伪提问
防伪投诉
行业防伪
防伪标识
防伪商标
防伪标签制作
二维码防伪标签
关注查防伪码
315防伪微信二维码防伪标签

Copyright © 2008-2026 315防伪查询中心 www.zgcp315.com 315防伪咨询电话:4000402365

315防伪码查询中心,独立“密码矩阵表”加密算法让您产品防伪码“一物一码”实现产品防伪标签数字化,快速提升产品档次,提升产品品牌形象。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