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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房评:东莞业主维权有法可依
2018-06-01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行了,业主们维权将有法可依!新的《办法》对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停车场问题、维修资金问题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笔者了解到,业主和物业的矛盾向来琐碎而复杂,处理起来十分麻烦,也和东莞的业主来自各地,诉求差别大有关。如南城有一楼盘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公司,希望能够成立业主大会换掉原来的物业服务公司,但是经历了十年时间,业主大会还是没成立。主要原因是十年时间里,不少业主已经换房,住在这里的多是租客,很难凑齐人数;有的业主则忙于自己的事情,并不愿意理会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等。

此外,在一些小区还会出现“以公谋私”问题,有的业主希望通过业主大会推销自己的产品等。

而根据新的办法规定,20%以上业主联名即可提出成立业主大会,同时,还对筹备组成员提出要求,如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下属企业任职;无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等。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让业委会成员能够更加纯粹地为业主和小区服务,避免个别业主以公谋私。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也较为突出。除了信息不时被泄漏外,也时常出现因不缴纳物业服务费而被停水停电等纠纷。《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失信名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不过,无论是业主还是物管公司,变成“老赖”都要被处理。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生效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合同依法解除,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拒不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园区管委会、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笔者认为,新的《东莞物业管理办法》实行,在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和业主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可以有法可依,对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进行了维护,按照《办法》提出协商和解决,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维权成本,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区。

责任编辑:wyyana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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