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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 买房人该如何维权?
2017-08-16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可这房子却还同时卖给了另外一名买家,这让他郁闷了。

  市民张先生是做个体生意的,几个月前,他通过一家二手房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且支付了50余万元全部房款。之后,就想办理过户手续,在这过程发现,这套房屋还卖给了另外一个买家,且对方已经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对方表示,不会退掉这套房,因此他根本无法获得该房产。

  这让张先生十分恼火,而二手房公司也一直拖延不给他退钱,还说要重新给他寻找合适房源,张先生拒绝了。

  随后,张先生将二手房公司诉至米东区人民、,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同时还要求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二手房公司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并支付三倍利息的赔偿。

  那么,如果张先生不同意和解,除了利息外,是否能获得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法官说法

  若拒绝和解,购房者可要求已付房款一倍赔偿

  米东区人民、民三庭法官张娜:本案的焦点是,张先生能否要求二手房公司返还房款、利息以及一倍房款的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张先生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本案中张先生情形符合该条第二项,该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先生让步放弃了一倍赔偿款的诉求。

  张娜说,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张先生除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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