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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单位该发高温津贴了 钱未到账可举报维权
2017-06-30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在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许多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昨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对于个别达到要求却未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依法向工会组织及人社部门投诉和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2012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除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同样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市总工会副调研员、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张进生介绍,在发放高温津贴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觉得只有高温作业岗位人员需要发放津贴,并以部分岗位、或部分厂区温度没有达到35℃而不发放津贴。他表示,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而不以其他地方测量的温度为标准。同时,对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要求如实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已提供了消暑糖水、饮料等,便拒绝发放高温津贴,这一做法违反了文件规定。《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并且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张进生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达到高温津贴要求却不予发放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可向单位工会组织或工作辖区工会联合会反映,未得到解决或用人单位或工作辖区没有工会组织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主管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监督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市总工会还将陆续组织开展高温天气“送清凉”活动,给户外工作者送去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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