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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养生”酒 男子喝“蒙圈” 法官:保留证据照样可维权
2017-02-21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江苏省南京市的消费者冯先生在喝了网购的蛤蚧酒出现不适后,便将淘宝店主、生产商和经销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日前,南京鼓楼、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了冯先生的全部诉请,判决三被告赔偿冯先生5万余元。

    几杯酒下肚人蒙了

    广西百色的彭某经营着一家淘宝店铺,出售原汁蛤蚧酒等当地特色产品。2016年8月12日,南京市民冯先生在逛淘宝网时,逛进了彭某经营的店铺,并对店铺宣传的原汁蛤蚧酒产生了浓厚兴趣,于是他花费5126元,购买了22瓶原汁蛤蚧酒。支付款项后,冯先生要求店家出具了正规、。冯先生收到店家快递来的原汁蛤蚧酒后,即开始饮用养生,岂料饮用后不久,便出现头痛、恶心等不适症状。

    消费者起诉索要赔偿

    冯先生查询后得知,蛤蚧属于药物,彭某经营的这种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酒属于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冯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前不久他一纸诉状将彭某及生产厂家广西德保县金蛤蚧酒厂、同属销售方的德保县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主张按购物款总值十倍索赔,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中,被告彭某称,根据药典,蛤蚧干燥体是药品,生蛤蚧是一种动物,不是药品。而且,自己只是代购,钱给了德保县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和生产者广西德保县金蛤蚧酒厂,责任应该由后两者承担。

    

    被告金蛤蚧酒厂辩称,该厂没有销售、也没有委托他人销售涉案产品,此案与他们没有关联。被告农副产品经营部则辩称,冯先生网购的酒确实是他们从金蛤蚧酒厂进的货,但进货时已查验了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文件,因此经营部不具有过错,应由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判决三被告十倍赔偿

    春节前夕,南京鼓楼、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根据《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蛤蚧可入药,且在卫生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三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质量标准,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终判决淘宝店主彭某、德保县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广西德保县金蛤蚧酒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冯先生货款5126元,并赔偿51260元;冯先生所购货物同时退还彭某。

    法官点评

    针对此案的判决,主审法官徐沛在接受采访时说,消费者维权仍大多针对实体店,而对于网上购物买到伪劣产品,许多的网购者选择自认倒霉,这缘自大家头脑里形成了一个固定思维,即认为网上购物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概率本来就高,维权过程也难,找店家及取证都不容易,所以才少有人去较真。而正因为如此,一些网络销售商才有恃无恐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赚取黑心钱。事实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同样适用于网上销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只要留好证据,照样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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