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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托运过程中损坏 法院判运输公司赔损失
2017-02-09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消费者张某托运汽车去哈尔滨维修,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更大面积的损坏,消费者要求运输公司进行赔偿遭到拒绝。日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区人民、审理了该案,、审理认为,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将消费者托运的车辆安全、有效的运送至目的地,是运输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车辆损坏,可认定其存在过错,故应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2015年11月,大兴安岭消费者张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当地无法维修,只能将汽车运输至哈尔滨进行维修,于是张某便在大兴安岭某运输公司办理了托运汽车业务,支付运费2600元。2015年11月19日,消费者张某在哈尔滨接车时,发现其托运的车辆大面积损坏,之后与运输公司多次协商维修事宜未果。

无奈之下,张某将运输公司起诉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赔偿修理费15165元,租车费9000元,住宿费1340元。

庭审中,被告运输公司未应诉答辩。

、认为,根据张某提交的货物托运协议书,可确定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将消费者托运的车辆安全、有效的运送至目的地,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车辆损坏,可认定其存在过错,故应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审理认为,车辆损坏后,消费者对车辆车、中后部进行了维修,支付了15165元修理费,该费用属于合理损失,运输公司应予赔偿。关于消费者主张的9000元租车费,车辆增加损坏后,必然造成修复时间延长,进而影响正常使用,势必造成消费者用车费用增加,结合车辆损坏情况,、对该费用酌情支持3000元,关于消费者主张的1340元住宿费,车辆损坏后,消费者到加格达奇区及哈尔滨市处理善后应属必然,因此产生的住宿费属于合理损失,故该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运输公司赔偿消费者修车费15165元、租车费3000、住宿费1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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