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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美瞳”被判非法经营罪
2017-11-01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说不定有一天,某个朋友突然宣布“我要在朋友圈里卖东西啦”。于是,猝不及防,各种产品广告就攻陷了你的朋友圈。无需店铺、时间自由、收益可观,这些诱惑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微商队伍的日益壮大,经营范围也从普通的日用品、零食扩展到了保健品、保健器械等,似乎没有微商卖不了的商品。但是,微商真的什么都可以卖吗?答案是否定的。、近,就有微商因违规售卖美瞳吃上了官司。

  盛美娜是江西南昌的一名网店店主,2015年,她开始在自己的网店出售“美瞳”,先是从一家名为“海外代购超市”的淘宝网店购进产品,再通过微信、微、等社交软件发布商品信息,并留下淘宝、微信店铺信息对外销售。经过审计鉴定,截至2016年7月,盛美娜售卖“美瞳”的销售额就达到71384.60元,获利10350元。


  2017年1月,网店店主盛美娜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昌市公安、青云谱分、刑事拘留。


  2017年9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盛美娜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其非法售卖美瞳所得的10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美瞳可以让佩戴者的眼睛看起来更有神采,彩色美瞳还能改变眼睛的颜色,成为不少年轻人彰显个、的选择。但很少有人注意到,美瞳还有一个名称叫作“装饰、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强生公司较早开发生产这种隐形眼镜并进入国内市场,注册商标为“美瞳”,由于非常形象地突出了“美容镜片”的特点,“美瞳”也就渐渐成为了装饰、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俗称。


  在我国,“美瞳”因直接接触角膜,按照风险类别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此类产品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安全、、有效、的评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厂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此类产品的商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2017年5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笔者、发现,网络上依然有不少个人销售美瞳和招收美瞳销售代理的信息,一些热门微、的评论里也不乏美瞳微商的广告。笔者通过QQ联系上一个招收代理的商家,对方告知,需要付300元加盟费即可加盟。被问到产品和公司名称时,对方表示,他们并不是公司,但代理有100多个品牌。当笔者询问是否有相关许可证时,得到的回答是“我有证,但是你做我的代理,你也是没有证的啊,证要去自己办的”,并拒绝提供自己的许可证,称这是内部问题没法回答。


  早在2014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就曾两度发布了《关于装饰、彩色平光隐形眼镜选购与使用提示》,提醒消费者到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并确认所购产品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切勿贪图价格便宜从非正规商家或网络商铺上购买未经注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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