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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租房政策细则
2017-11-14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根据、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及新疆生产建设、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 [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以上就是、公租房政策,通过对这些信息的阅读,我们应该可以更好地理解、在公租房方面的立场,从而更好的执行这一利国利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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