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防伪办理 >> 政策法规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07-03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高人民、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


、高人民、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10号


《、高人民、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日由、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 
2016年4月24日

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消费者、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条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第六条 人民、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人民、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八条 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保全证据。
第九条 人民、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
第十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予以中止,人民、可以准许。
第十一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可予支持。
第十四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可予支持。
第十八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315防伪中心 315防伪 315防伪
1 2 3
防伪标签制作
什么是防伪标签?防伪标签(标识)是商品生产厂家对自家商品做的防伪认证,这种防伪认证使用一物一码原则;商品在市场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数码防伪查询,看到生产厂家信息和产品详细说明。防伪标在保护生产厂家的产品不被仿冒,也帮助消费者快速查询产品的真伪。
315防伪标签 二维码防伪标签
315防伪标签
315防伪入网申请
关于防伪
溯源系统
不干胶标签
二维码防伪
电码防伪标签
企业防伪
防伪印刷
防伪查询
防伪标志
防伪标贴
防伪服务
防伪标签
防伪系统
防伪提问
防伪投诉
行业防伪
防伪标识
防伪商标
防伪标签制作
二维码防伪标签
关注查防伪码
315防伪微信二维码防伪标签

Copyright © 2008-2026 315防伪查询中心 www.zgcp315.com 315防伪咨询电话:4000402365

315防伪码查询中心,独立“密码矩阵表”加密算法让您产品防伪码“一物一码”实现产品防伪标签数字化,快速提升产品档次,提升产品品牌形象。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