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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制售“抗乙肝注射剂”牟利 黑龙江一男子被判刑
2017-06-16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黑龙江一男子通过在网上购买机器、包装盒等材料,私自制售抗乙肝注射剂,将制作好的成品,又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牟利。日前,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审理了该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决被告人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网上购得压力机、封口机、注射用水、药品粉剂、铝制瓶盖、某药品包装盒和说明书,在其所租的海伦市的车库内,自行加工、包装生产某用于治疗慢、乙型肝炎的注射剂。包装好的注射剂被孙某甲在网上以每盒14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并用快递公司发货,其将生产的假注射剂分五次共出售240盒,共非法获利2. 9万余元,赃款被其用于还债及生活花销。2016年11月,被告人孙某甲的弟弟被告人孙某乙,在孙某甲所租的车库内为假注射剂压制瓶盖。

2016年12月,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孙某乙,查获其压制假注射剂瓶盖300余支,同时查获己包装好的成品930盒及相关生产此注射剂的原材料及机器。经绥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认定,孙某甲、孙某乙所生产、销售的注射剂应当按假药论处。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私自生产制作假药进行销售,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本起犯罪中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依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孙某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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