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新闻网讯 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5月27日消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组织对一次、使用输液器(带针)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7年第11期,总第29期)。此次公告涉及吉林省1家生产企业的1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
本次发布的《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的企业处置情况表(2017年第2期,总第5期)》显示,标示长春民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0.7型一次、使用输液器(带针)(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20151207),被检出管路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已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立案、,约谈企业负责人,作出了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的企业处置情况表(2017年第2期,总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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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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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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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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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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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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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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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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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标准规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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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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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使用输液器(带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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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民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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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民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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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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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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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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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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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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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谈企业负责人。
2.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3.罚款、3.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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