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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头市场监管所查处一售劣药案
2017-01-16      来源:www.zgcp315.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上月26日,仙游县榜头镇陈某因售卖过期的“颈康胶囊”“抗骨增生片”“新达罗头孢克洛颗粒”共9盒,被处以货值金额68元的3倍罚款,即204元。


    当日,榜头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村卫生所进行检查,在该所药房药柜里检查发现待售的超过有效期的“颈康胶囊”6盒,生产日期:2014年8月29日,有效期至2016年07月;“抗骨增生片”2盒,生产日期:2014/05/13,有效期至2016/04;“新达罗头孢克洛颗粒”1盒,生产日期:2014年07月01日,有效期至2016年06月。陈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立案、。


    经查,陈某于2014年11月从某医药工贸(莆田)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药品“颈康胶囊”10盒,进价6.5元/盒,售价7.5元/盒,至被查止,已卖4盒,使用时未过期;于2014年9月23日从中化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抗骨增生片”49盒,进价7.4元/盒,售价10元/盒,至被查止,已经使用了47盒,使用时未过期;于2016年12月25日从中化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新达罗头孢克洛颗粒”10盒,进价8.5元/盒,售价1元/袋,至被查止,已使用了9盒,使用时未过期。陈某能够提供中化医药公司的药品出库单,但尚未使用的剩余药品都已超过保质期,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违法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68元。


    该所认为,陈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陈某遂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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